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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公司的银行借款逾期了怎么办?

潘佳予 WeLegal公司法务联盟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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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阶段,部分地区政府发布了公交、地铁、长途客运站、轮渡暂时运营、企业延迟复工等通知,相关通知在有效控制疫情传播的同时,也将对旅游、餐饮、实体制造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一定影响;部分行业的企业向银行申请了短期/长期贷款的,可能面临贷款逾期的问题。本文将以疫情影响下的金融借款合同相关法律问题为视角,分析肺炎疫情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及相关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以期给借款人妥善处理相关金融问题提供指引与建议。部分内容引述其他专业人士的文章(注释1),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文章摘要如下:

1.现有政策规定部分公司/个人的逾期贷款(以及股票质押协议、公司债券)可申请展期——看看你是否符合?

2.借款人可否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除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3.借款人可否援引情势变更,主张变更或解除金融借款合同?

4.其他相关问题:①如何开具不可抗力证明?②对于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目前广东省哪些政府部门出具了支持/优惠政策?


【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 逾期 信贷支持 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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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有政策规定部分公司/个人的逾期贷款(以及股票质押协议、公司债券)可申请展期


1.1    政策适用于哪些公司或个人?


2020年1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发布了银保监办发[2020]10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下称“[2020]10号文”),提出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等要求。


2020年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银发[2020]29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关于进一步强金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下称“[2020]29号通知”),要求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另外,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2020年2月2日就投资者关心的相关问题接受了采访,答复记者问题(下称“证监会答记者问”)中也提到了部分证券市场的支持政策。


下面我们来看看,上述政策规定了哪些信贷支持内容,又有哪些企业或自然人符合该等信贷支持内容。


(1)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在证监会答记者问中,证监会提出:①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下同),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②疫情解除前,对于湖北地区融资融券客户,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区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对于其他客户,证券公司应按约定主动加强与客户的沟通,适当延长客户补充担保品的时间。③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生产经营政策的,证监会通过设立绿色通道等措施,支持发新还旧;积极引导投资者通过与发行人达成展期安排、调整还本付息周期等方式,帮助发行人度过困难期。


(3)受疫情影响的自然人: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4)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律师建议:综上,对于上述政策明确规定提供信贷支持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系申请贷款展期或续贷,并提供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1.2项)。提请留意,鉴于上述政策属于管理型规范,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从合同的约定及履行角度而言,该等政策并无法作为债务人发生逾期还款情形的法定免责事由,建议相关企业或个人以政策为依据,及时与贷款银行沟通,共同商讨应对措施。另外可以预见的是,相关机构后续还可能出台相关优惠措施,值得密切关注。



1.2  属于政策优待的部分公司/个人,应提供哪些证据作为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证明?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提供下列证明:


(1)因感染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证明;

(2)企业或者个人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通知/公告;

(3)海陆空相关交通运输工具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4)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舱签订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如为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翻译);

(5)疫情防控期间公司的经营数据,及非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经营的数据(如税务申报凭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两者相对比以证明疫情防控期间经营困难;

(6)为避免扩大损失采取必要措施的证明;

(7)及时通知债权人相关不可抗力事项的证明;

(8)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详见4.1项)

(9)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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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借款人可否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除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可以围绕以下两个事项进行分析:第一,疫情能否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第二,不可抗力能否作为免责事由,因为若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不可抗力虽在合同履行期内发生,但与合同不能履行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免除责任,即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业界大多数观点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在全国范围内爆发的疫情,属于突发性异常事件,符合“不可预见”的特征,且疫情爆发至今,还没有明确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医学界对该疾病还未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至少在笔者发文之日,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特征,其性质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关于不可抗力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是否可以作为免责事由,笔者持保留态度,因为需考虑金钱之债的无因性,且不可抗力对该类合同的履行通常不会构成履行障碍。


(1)王泽鉴在《债法原理》一书中指出:“法律行为以的否与其援引相分离,亦即是否以其援引为要件,可分为要因行为(有因行为)及不要因行为(无因行为)……当事人订立债务拘束(或债务承认)契约之目的,在于不受原因行为之影响,尤其是避免原因行为的抗辩,交易商自有其需要。”史尚宽先生亦在《债法总论》中提出:“金钱债务之不履行,原则上惟发生迟延(民法233条),法律上不发生给付不能之问题。盖对于金钱债务,债务人负有无限责任……货币之债不履行之损害赔偿,不得以不可抗力为抗辩(日民419条2项),我民法虽无明文,除特定货币之债及绝对的特种货币之债外,性质上无适用关于给付不能规定之余地。”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金钱之债的形成一般具有无因性的特点,除非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或债权人的同意外,包括不可抗力在内的外力因素不构成金钱之债延迟履行的免责事由。


(2)相对于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现阶段受益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普及,许多合同的履行方式已有更丰富、更便利的选择,如网络支付普及后,转账、交费、偿还信用卡欠款等许多支付行为早已不必线下办理,借款人无法证明虽穷尽各种方式履行合同但均受疫情影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简单地说,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与无法履行金钱债务合同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如疫情可能影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进而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产生影响,但不对借款合同的履行产生直接、必然的影响),进而无法成为债务人违约的免责事由。


(3)对于上述观点,亦可以借鉴现有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作为参考(请见本项结尾处表格)。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金钱类债权合同(如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而言,债务人如主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进而提出逾期还款免责或豁免部分本金或利息的主张,一般在诉讼阶段无法获得支持,相关借款人需谨慎适用。

(参考案例)

案号

案由

裁判观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

借款合同纠纷

众所周知,“非典”疫情大规模爆发于2003年上半年,本案贷款发放时“非典”疫情已经爆发,故对本案当事人而言,“非典”疫情不具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条件;同时,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不应认定为是导致三上诉人违约的原因,因此,三上诉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上诉主张减免民事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三上诉人此后是否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并不影响农行营业部依约行使提前收回贷款、处置抵押物的权利。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四初字第385号

借款合同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被告答辩中所提到的“非典”疫情以及高海公路的修建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这些情况也不属于法定的免责情况。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此被告应承担还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民三(商)初字第258号

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大盈公司称其已向原告提出展期申请、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因其展期申请未得到原告批准,故还款义务不能免除。至于被告大盈公司称其因不可抗力导致还款不能的主张,不能成立。

(2016)川01民初593号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其次,虽杭州奥翔公司辩称其未按约完成合同义务系因杭州市政府规划整治以及筹办G20峰会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16.2条……的约定,杭州奥翔公司并未提供约定的证明文件,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不可抗力事实以及与其未完成合同义务之间的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杭州奥翔公司的辩称不足以对抗四川博瑞公司基于杭州奥翔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享有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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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借款人可否援引情势变更,主张变更或解除金融借款合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条款: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回顾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目前已失效)第三条第二款提及,“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该条的精神实质亦为情势变更规则的法理基础,即公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指出,构成情事变更,包含两大要件:一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二是此种重大变化导致交易基础丧失,即①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②继续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③需有因果关系,即是客观事实的重大变化导致交易基础丧失。客观事实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并未导致交易基础丧失的,仍不构成情事变更。


笔者认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受灾严重的企业或个人金融类债权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情势变更”,如债务人可以就肺炎疫情的发生对其还款能力产生负面影响而举证的(如生产能力下降、销售收入减少等),则可以通过法定方式向债权人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提请留意:


(1)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之规定,债务人如主张疫情构成情势变更并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诉求的,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提出。

(2) 根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避免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对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态度较为谨慎,且个案适用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因此,受疫情不利影响的债务人在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时,必须更加注意证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公平性、必要性与合理性。

(3) 尽管目前已有相关政策对企业提出信贷支持,但在司法审判层面未必能够成为判定情势变更的依据。例如,在受H7N9禽流感影响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家禽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69号)中也规定了类似的信贷支持措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前抽贷等,但在债务人以此为由主张情势变更时,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桂03民终93号借款合同纠纷中并未予以支持,而是倾向于将禽流感对家禽养殖业的影响归于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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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相关问题


4.1 如何开具不可抗力证明?


目前,已有一些机构提供开具不可抗力证明的服务。例如:


(1) 深圳公证处微信公众号近期发布《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违约的,可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表示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相关企业减少损失,目前已畅通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办理的通道,相关企业可申请包括相关网络上权威部门等公告、通知,企业向对方做出遇到不可抗力进行通知的信件、电子邮件、微信号、QQ号等相关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以及相关文件真实性证明公证。


(2)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网址:http://www.rzccpit.com)。2020年2月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已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4.2 对于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目前广东省哪些政府部门出具了支持/优惠政策?


截至目前,除上海、江苏等地外,广东省多个地区的政府部门已对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出台相关支持或优惠政策,笔者谨罗列部分地区的政策供参考。提请留意,受限于政策的更新情况,该等罗列的政策未必齐全,具体以各政府部门官方发布信息为准。

地区(排名不分先后)

政策/措施名称

相关内容(节选)

广东省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省级财政对相关企业扩大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紧缺零部件生产予以资金支持(全文略)

广州市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过程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有关当事方认可,可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为其免费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等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全文略)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区推出“福企业”11条,以硬核措施与企业同舟共济》(来源:“幸福福田”微信公众号)

1.贷款贴息支持: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获得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企业,按6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20万元的贴息支持。2.融资支持: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予以新增贷款或对到期的贷款予以续贷或展期,协助企业度过难关或帮助企业实现平稳发展的,在2020年金融业资金政策中予以专项支持,并在本年度银政合作上予以优先考虑。3.租金支持等(全文略)

广州市黄埔区

《减免房租、稳岗补贴!黄埔出台“暖企8条”,最高奖励1000万!》(来源:“黄埔观察”微信公众号)

1.鼓励银行机构压将成本费率,加大对企业特别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力争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2.租金减免等(全文略)

佛山市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度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一、减免中小企业部分税费;二、延期缴纳税款;三、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五、延缴社会保险费;六、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七、保障疫情期间企业信贷稳定,等等(全文略)

茂名市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1.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相关中小微企业,无充分理由不得抽贷、压贷,停贷、断贷,要灵活安排续贷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2.在降低融资成本方面,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要对中小微企业执行最优惠利率,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3.发挥市国鑫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对上述企业在政策期内办理的担保项目全部实行减免3个月担保费。合理使用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免收转贷资金占用费,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转贷成本(全文略)


【声明与保留】

1.本文章欢迎转载、摘编或以其他形式利用,但前提是需保持文章完整性,并在显要处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2. 本文章中所述信息、观点等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上的意见或建议,本网页及作者亦不承担基于文章中任何可能的错误或遗漏而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建议您实施具体决策前,直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注释1:本文部分内容引用部分律师事务所或专业人士的文章观点,文章作者信息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1. 卓建律师事务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相关法律问答之金融篇》,编撰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攥稿成员:张维光、金振朝、黎秋霞;

2. 《汉坤·观点|“新冠肺炎”疫情与履约纠纷(二):金融业案例梳理和法律分析》,参与本文撰写的律师包括(以姓氏拼音字母为序):金立宇、廖荣华、廖海清、林春耀、孙秋楠、宛俊、叶俊鑫等,来源:微信公众号“汉坤律师事务所”;

3. 《疫情下金融债权的问题思考和法律路径》,作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袁雯卿,来源:http://jtc.zhihedongfang.com/?p=6741

4. 《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其应对》,作者朱芳华、郭佑宁,来源: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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